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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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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常常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学历.人们很难把他们和犯罪、暴力联系到一起。导致非暴力化倾向的重要因素是犯罪工具的更新。传统的犯罪工具充其量不过是人们肢体的延长,这类工具越是达.暴力化的程度也就越高,而网络在成为犯罪者利用的犯罪工具以后,延长的是犯罪者的智力。因此,网络技术的达.意味的就是这类犯罪对暴力的远离。这样,就模糊了人们对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监控,乃至有效的惩戒。

    二是网络的不良信息与青少年法律观念的缺失。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处于形成之中,他们对法律规范的了解有限,对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难以有正确认识与控制。加之互联网的互动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占有它,无法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彻底清除、封锁和控制。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展,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暴力等方而的不良信息也伴随而来,这容易造成青少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在网络上,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会被极大地调动和刺激起来,青少年可以在网上充分暴露压抑在心理深层的需要和**,可以毫无拘束地放纵自己的情感,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和自己情感相投的人尽兴聊天,甚至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青少年正处在“准成*人”阶段,价值观处于形成阶段,个人的行为规范处于养成之中,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极易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削弱他们的是非辨别力和道德约束力,造成青少年道德责任感的削弱、自我约束力的降低和自由意识的泛滥。同时,网上形形**的各种信息极易导致青少年对正确教育与引导产生逆反心理,对西方和外来的东西盲目吸收,对现行的制度和体制横加指责。他们对网络行为更多地是从生话的角度去认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往往不会把自己的行为与犯罪联系起来,而仅仅看成是一种智力游戏,是一种生话里的挑战。

    三是网络的隐蔽性削弱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网上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虚拟性,网络行为中个体所面对的不是具有自然特征的人,而是一堆数码符号,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以数码符号的形式进行的,网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匿名性的,相互交往的人在很多时候不知道对方在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因而,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网上行为的自主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大大增强,犯罪风险小,而目前又没有制定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上行为,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生。先,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流方式使网络犯罪处于一种隐匿状态,因而罪犯也就没有很深的罪恶感它不同于实际生活中的抢劫和诈骗,只要躲过网络的安全系统让网络为自己工作就能非法获利而且在网络上谁也不知道你是谁,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其次,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不留痕迹,而且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使罪犯正在实施犯罪,人们也不易察觉,侦查人员更难以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小风险、巨财富对青少年是一种极大的诱惑,促使他们不断利用高科技,高智能地进行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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