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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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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在一些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所存在着的,管理者利用或者借口管理上的安全原因,在处理在押犯或者人犯接受家属探望(有些叫“接济”)的时候,强制性地让家属在其指定的场所购买大大低于其价格的日用货品,以高的差价和利润实现自己行业的特殊寻租的行为。其实这只是众多特殊的权利寻租和权利**现像里面最外在和表面的一种。我想,尹先生的文章,其价值就在于他通过用常人看来习以为常的在司法部门的被寻租经历,为我们揭开了长期存在于我们司法部门内部**的冰山一角。只要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勇于面对存在的现实,顺着那个“冰山之角”探究下去,便会很快现在貌似平静的水面底下,那巨大的病态的山体的存在了。

    我们可以看到,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那么一些占据着某一个权利部门的利益集团,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着形形**的寻租活动。由于这种权利的寻租往往是打着行政管理的幌子进行,因而尽管社会各界都认定那是一种变相的权利**,却也很难被轻易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的权利寻租,更因为生的场所恰处在特定的法律执行部门和场所之内,则更受到某种特定的权利保护。再进一步说,在公、检、法、司这条法律执行的链条上,司法又是其最后一环;而相比起非动态管理的监狱,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因为关押的是未决犯,牵涉到上庭时机的不同甚至于判决结果的偏移,所以寻租空间就会更大。尤其法律对于量刑等的规定又是有区间弹性的,里面的寻租就生了。比如减刑,其执行的尺度大小就很有可能跟寻租的空间正相关了。像眼下制度下的监所**的途径无外乎三种: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尽管目前的监狱已经越来越公开透明,但是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谁都不能保证具体措施的执行不会受到寻租空间大小的影响。

    近些年来,在利用看守所或者监狱这种封闭环境里的权利寻租过程中,有不少占据着要职的管理人员,把自己手中的权利用得过于淋漓尽致,以至于反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也不在少数。举例说,看守所是不让被押人员身上带现金的,但一个普遍的途径是,钱由被押人员亲属以吃饭钱的名义交到看守所。就在去年,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的民警吴祖仁因受贿28万元被判刑13年。因为帮忙传递字条、香烟、食品等,吴祖仁当起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及亲友的“邮递员”,所得“工资”便是那28万余元。至于大墙里面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够完善以及管理人员的粗暴管理所造成的“牢头狱霸”施暴,打死打伤在押人员,近年来屡有所闻。先前,《华西都市报》就曾披露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22岁在押人员黄建军被“狱霸”打死事件。同样的,江西景德镇第二看守所原指导员彭泽应则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在押人员“管”在押人员,导致15岁的在押人员曹某被殴打致死。

    然而,那些执掌着被拘押人员或者监狱犯人生杀大权的管理者们利用手中的权利攫取着来自于监犯或者家属的公关诉求所提供的寻租利益,这只是司法领域权利寻租的一个方面;同时在另一个方面,则是一些身居现职的司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特殊的公权,为那些身份特殊的被押人员甚至监狱人犯提供着特殊的活动空间。最新的例子和最典型的例子,都可以从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坚因接受周正毅家属贿赂的事件里看出端倪:据有关部门初查结果,周正毅及其亲属等三人在上海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身为看守所所长的黄坚,接受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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